为进一步完善仲裁纠错机制,提升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等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对《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进行修订,新增“重新仲裁”条款。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更换
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本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本会根据本条第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人民法院通知可以重新仲裁的案件,本会决定依照人民法院通知启动重新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重新仲裁的案件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另行组成仲裁庭。当事人不得选定原仲裁庭成员,新仲裁庭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曾参与原仲裁案件的实体审理或合议;
2.曾就原仲裁案件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3.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
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必要,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修订形成《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年7月修订版)经泉州仲裁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含当日)起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该修订版规则;此前已受理的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亦可适用修订版规则。